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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摸金校尉”探宝梦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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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摸金校尉”探宝梦碎

“摸金校尉”探宝梦碎

在历史的长河(chánghé)中,文物承载着岁月的记忆与文明的密码,然而(ránér),总有不法分子觊觎文物价值,妄图通过盗掘牟取私利。 日前,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起诉的(de)一起盗掘古墓葬案终审判决,主犯陈某(chénmǒu)、陈某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、十年,各并处罚金。犯罪(fànzuì)嫌疑人(xiányírén)余某已于4月11日被公安机关(gōngānjīguān)执行逮捕,公安机关经过侦查,发现余某还参与(cānyù)盗掘另一处古墓葬,并于6月将参与盗掘和买卖文物的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,追回二级文物1件、三级文物2件。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。 20件(jiàn)珍贵文物险外流 2023年初,湖北孝感的(de)余某因(yīn)家境贫寒,产生了“捞偏财”的想法。为了实现一夜暴富,酷爱盗墓小说的他决定化身“摸金校尉”,将话本里的故事演变为现实(xiànshí)。余某通过新闻了解到枣阳的一处墓群曾出土大量珍贵文物,便将目标锁定在这处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(dānwèi)。 2023年10月,余某联系抓野蜂时(shí)认识的(de)枣阳当地人陈某,陈某又介绍老乡陈某甲入伙。三人经过商议,决定由余某负责探测找点、陈某出力、陈某甲出资(chūzī)。11月,三人经过长时间踩点,在该墓群附近的一处农田里找到一座尚未被发现(fāxiàn)的古墓葬,于是(yúshì)趁着夜色在古墓葬上方(shàngfāng)打洞盗掘,先后从墓葬中盗得20件青铜器,并回填盗洞企图掩盖罪行。 为了将文物顺利卖出,陈某联系河南人李某,让其帮助介绍买家(mǎijiā),欲以(yǐ)400万元(wànyuán)出售这批青铜器,并表示文物出售后给李某好处费。李某见有利可图,欣然答应。 2023年11月下旬,湖北省公安厅收到一条关于青铜器交易的(de)线索,经过(jīngguò)侦查发现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找买家(mǎijiā)的正是李某。11月29日(rì),公安机关在一废弃仓库(cāngkù)内将陈某、李某抓获,现场收缴涉案文物青铜器20件。12月14日,陈某甲被抓获到案。余某于2025年3月5日落网。 经鉴定(jiàndìng),涉案的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,极具历史文化价值,其中一级(yījí)文物9件、二级文物1件、三级文物9件、一般文物1件。 借助专家“外脑”释法说理(shuōlǐ) 2023年12月29日,襄阳(xiāngyáng)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(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),以陈某、陈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(gǔmùzàng)罪,李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请樊城区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审查批准逮捕。 为全面收集证据,检察机关围绕盗掘地是否处于保护单位范围、保护单位等级(děngjí),以及是否存在(cúnzài)古墓葬等核心(héxīn)问题,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。 2024年4月2日,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(shěncháqǐsù)。在听取(tīngqǔ)辩护人意见时,辩护人提出通常只有大型墓葬(mùzàng)才会出土大量高等级文物,而该案案发地挖掘深度仅两米有余(yǒuyú),且未发现墓道、墓室等典型结构,难以判定该处为古墓葬。 为(wèi)准确指控犯罪,办案检察官和公安干警(gōngāngànjǐng)、博物馆勘探人员多次前往实地勘查,并向文物(wénwù)考古专家(zhuānjiā)进行咨询。专家解释:“春秋时期,由于受当时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(de)限制,一般墓(mù)葬形制多为不带墓道的竖穴土坑墓。对比本地区目前已发掘的春秋时期墓葬,涉案墓葬规格为中型墓葬。另外,文物等级的评定是(shì)有一定标准的,是综合其历史文化价值、品相、稀缺程度等进行评定的,文物的价值与墓葬等级有较大联系,但并非只有高等级墓葬才出土高等级文物。” 检察官在审查时(shí)发现,李某(lǐmǒu)并未(bìngwèi)实际控制文物,其帮助联系买家,协助陈某等人将犯罪所得物品出售给第三方,属于代为销售,其行为更符合掩饰、隐瞒(yǐnmán)犯罪所得罪特征。2024年8月21日,樊城区检察院以陈某、陈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,李某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向(xiàng)法院提起公诉。 由于盗掘行为破坏文物(wénwù)原生环境,并对古墓葬的整体性、完整性(wánzhěngxìng)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。为最大限度挽回损失,樊城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依法追究被告人连带(liándài)赔偿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的责任,实现“刑事打击(dǎjī)+民事追偿”的双重效果。 2024年12月13日,法院开庭审理(kāitíngshěnlǐ)该案,检察机关依法(yīfǎ)申请文物考古专家出庭。专家凭借专业知识,深刻剖析盗掘行为对(duì)文化遗产造成的(de)不可逆破坏(pòhuài)及其严重社会(shèhuì)危害性,有力回击了辩护人罪轻的辩护,增强了公诉人指控力度。庭审最后,公诉人结合被告人犯罪动机及家庭情况,阐述盗掘行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家庭的双重(shuāngchóng)破坏,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,激发了在场旁听人员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,庭审成为普法教育现场。 法院(fǎyuàn)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(hé)提出的量刑建议,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陈某、陈某甲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和十年,各并处罚金2万元,承担连带(liándài)赔偿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7万余元;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(suǒ)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陈某甲提出上诉。2025年4月10日,襄阳市中级法院(zhōngjífǎyuàn)依法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(wéichíyuánpàn)。 办案过程中,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、博物馆(bówùguǎn)文物考古专家在走访案发现场时(shí),发现该古墓葬所在的文物保护区(bǎohùqū)存在诸多管理漏洞,如监控设备失效、缺乏保护宣传、治安巡逻缺失等。 为(wèi)进一步加强对墓群的保护,防范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,保障文物安全,2024年7月31日,樊城区检察院结合办案(bànàn)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,提出构建“人防+天眼+无人机巡查(xúnchá)”立体监管模式、引入科技(kējì)防范手段、加强保护宣传教育等具体措施。 收到检察建议后,当地(dāngdì)文物保护部门迅速制定整改计划,并逐步完善文物保护措施。由于该古墓葬位于枣阳市境内,2024年5月,樊城区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同步将行政公益(gōngyì)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至枣阳市检察院审查处理(chǔlǐ)。 “古墓葬是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(de)重要载体,也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和宝贵的精神财富。”5月20日(rì),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“检察机关将结合司法办案,继续(jìxù)深化‘打击+修复+预防’三位一体保护模式(bǎohùmóshì),让历史文脉永续传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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